王新建
一段时期以来,隐性就业现象在下岗职工中普遍存在,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称为“自由职业”者。 自由职业其特征为:不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,又不同于个体、私营企业主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进行工商营业登记的那种情况,而是凭自身的脑力或体力为社会提供服务性劳动,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就业形式。大体包括保险、商品等推销员,技术、房产、物资等交易中介人,社区服务、家政服务、家庭教师、职业证券投资人、经纪人等。 这些就业岗位大部分是计件付酬的自由职业用工形式。他们活跃在第三产业领域,既创造了社会效益,又解决了自身的谋生就业。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只需就工作数量、质量与劳动报酬等达成简单权利义务关系,甚至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。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获得了稳定的甚至丰厚的经济收入。 部分下岗职工从事自由职业由于未跟新的雇主建立正式劳动关系,又未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而得不到社会承认。自由职业无论从就业的定义、解释,还是从市场经济客观现实需求,都应承认其是一种正规就业形式,从而使这种从事自由职业的隐性就业的下岗职工浮出水面,以减轻再就业工作的压力,同时也便于对自由职业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。(《中国劳动保障报》99.1.9王新建文)